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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专业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为更好发挥省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确保血透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质控网络体系建设,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经全体委员讨论,报省卫生厅批准,拟成立市州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为切实规范申报,加强管理与考核,进一步提高市州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州质控中心申报条件
(一)市州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所在地区三级医院,所挂靠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专业水平应处于本地区领先地位,所挂靠的血液透析中心能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规范等;
(二)挂靠的医疗机构应大力支持血液透析质控中心工作,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市州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由地区若干名专家组成(5~7),主任由挂靠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在专业技术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衷于质控中心工作。
二、市州质控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本专业质量管理标准和评价办法,严格执行实施,对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情况予以督导检查,并向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汇报、备案;
(二)根据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质量控制计划,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根据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血液透析的质量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质量考核和评估;
(四)负责制定本地区血液透析专业队伍的发展规划,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各种培训,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五)对本地区血液透析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及特殊项目的开展、相关技术的引进、使用及人员技术水平等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价,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市州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监控网络,建立血液透析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七)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各项行政指令性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备案;
(八)完成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对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和方案。
三、市州质控中心管理和考核
(一)各市州质控中心向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于每年年初1月份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底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二)各市州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召开本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会议,各质量控制中心应认真听取中心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落实。
(三)每年末,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对各地区质控中心工作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质控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年度工作计划不能及时完成、质控经费使用不当的质控中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向全省通报批评。
(四)各质控中心的设置3年为一周期,经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后决定继续挂靠或重新确定;质控中心的主任由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聘任,任期3年。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工作异动或工作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经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批准,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可予以调整。
(五)市州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如因故不能按规定支持中心的工作或安排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时,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可另行指定挂靠单位。
(六)市州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及委员应积极参加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无故不参加连续2次以上者,湖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可予以调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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