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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皖质办特〔2004〕5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档案管理编写导则》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安徽省中小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档案管理编写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中小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档案管理编写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导中小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安全规章制度编制和设备档案管理工作,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可按本导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适合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代表
 职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负全责,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检验和检查,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制订事故紧急处理和救援预案;
 权利: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许可范围内指挥作业人员操作、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或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
 职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检验和检查,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学习,持证上岗,精心操作,认真做好设备运行、检查、维修和事故记录,建立并保管好设备档案,按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执行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举报;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规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和维修保养期限;
 (二)规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计划制订责任人和实施人;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期限和实施要求;
 (四)特种设备运行、检查、检验、维护保养记录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档案内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
 (二)特种设备档案存放要求:档案柜、环境、消防设施等;
 (三)特种设备档案归档、借阅、复制、销毁要求:申请、审批。
 第六条 特种设备运行与自行检查管理制度
 (一)运行操作要求:升或降压、升或降温、物料添加、空车试运行;
 (二)自行检查内容:设备本身状况、物料情况、附件及保护装置;检查期限、检查路线;
 (三)泄漏、过热、跑冷、变形、振动、偏离、开裂等严重问题处理;
 (四)运行、检查记录要求;
 (五)交接班要求;
 (六)特种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登记使用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一)培训人员分类
 新进人员:主要是单位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转岗人员:主要是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在岗人员:主要是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培训。
 (二)培训要求:内容、时间间隔、理论课时和操作要求。
 (三)作业人员文化水平要求。
 (四)持证上岗人员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时限、程序;
 (二)事故报告的方式;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四)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
 (五)事故现场的保护;
 (六)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一)设备的开车(升压、升温、物料的填加、空车试运转);
 (二)设备运行中间运行记录;
 (三)设备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检查路线、内容、记录等);
 (四)设备的停车(降压、降温、物料撤除、空车运行);
 (五)停车期间的维护保养要求(定期维保如涂漆等);
 (六)设备微小故障的处理要求、方法;
 第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一)设备故障的判断(故障现象);
 (二)设备严重故障的处理要求、方法;
 (三)设备的紧急停车操作方法、注意事项;
 (四)设备事故的紧急救援方法、注意事项。
 第四章 特种设备记录和见证材料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一)设备名称、开车(升压、升温、物料的填加、空车试运转)记录;
 (二)设备运行中间运行记录;
 (三)设备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记录(压力、温度、物料、设备状况、附件状况、故障等);
 (四)设备的停车(降压、降温、物料撤除、空车运行)记录;
 (五)停车期间的维护保养要求(定期维保如涂漆等)记录;
 (六)故障处理记录;
 (七)交接班记录;
 (八)当班人员或交接班人员签字与日期、时间。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运行检查记录
 (一)设备名称;
 (二)检查内容记录;
 (三)检查结果记录;
 (四)缺陷与管理存在问题处理要求记录;
 (五)参加检查人员签字与日期、时间。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和实施记录
 (一)设备名称;
 (二)计划停车检验日期、检验完成期限;
 (三)申请实施检验单位名称;
 (四)检验实施情况;
 (五)申报、联系、负责人员、日期。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记录
 (一)设备名称;
 (二)设备维修、改造原因;
 (三)维修、改造方案及审批情况;
 (四)维修、改造实施情况与结果;
 (五)维修、改造后检验、监督检验报告;
 (六)试车记录;
 (七)维修、改造、检验人员、日期。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记录
 (一)设备名称;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类型、程度和主要情况;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五)事故现场紧急救援、保护情况;
 (六)事故处理情况;
 (七)事故责任分析,参加处理(包括鉴定)人员、单位、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企业可参照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档案管理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本导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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