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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适用范围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 年版)》适用于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其余各级各类医院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 7 章 73 节 378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 67 节 342 条 636 款标准 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 48 项。第七章共 6 节 36 条监测指标 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细则的项目分类
(一)基本标准 适用于所有三级综合医院。
(二)核心条款 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 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 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 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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