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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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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2: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2号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9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

  《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制度。《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链接:http://www.gov.cn/zwgk/2011-12/29/content_2033177.htm
发表于 2013-5-3 12: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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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21: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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