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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1:50:12
我们的植入人体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请大家给以完善。
为规范植入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减少材料使用造成的医疗纠纷,维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备科对全院在用的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进行登记管理,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程序,在使用前到设备科登记。所有植入人体医疗器械使用前均需要经过设备科验收入库(包括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
1、使用科室根据手术计划情况提前3天(72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备科手术所需要的产品。
2、设备科按医院规定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并对产品进行收货验收,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
3、由患者(或直系亲属)、手术医生、科室负责人、手术室负责人和设备科负责人共同签署《蚌医附院植入材料使用登记表》,建立使用记录档案。使用记录档案应当包括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序列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应当与病历档案、回访记录等一并管理。
4、手术结束后使用科室根据实际手术使用产品到设备科核定《植入材料使用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办理产品出库手续。
5、设备科根据手术实际使用的产品内容对未在该手术中使用的产品进行核销验收登记,供应商按照实际使用内容开具销售发票。
6、设备科将该手术所用材料的《蚌医附院植入材料验收记录》和《蚌医附院植入材料使用登记表》等合并存档,直至患者使用该产品结束。
7、使用未经登记产品的,使用者个人承担国务院503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规定的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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