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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与使用中的问题与建议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魏燕文
摘 要:目前医用气体建设与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在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四个阶段上。本文列出一些具体问题并提出建议,同时举出《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内容,供医用气体工程行业中人士参考。
关键词:医用气体 建设与使用中的问题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 医用气体工程概述:
医用气体是指供医疗用的氧气、压缩空气、真空吸引、笑气、氮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医用气体工程有以下特点:
1、 系统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医用供气系统又被称为生命支持系统,用于维系危重病人生命,促进病人康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设置超压欠压报警、管道系统需要防静电接地等。
2、 医气系统种类多、管径小、三通和弯头多。
一般病房需要氧气和真空吸引两个医气系统;抢救和监护病房需要增加压缩空气共设三个医气系统;而手术部和产房则还需要增加笑气、氮气、二氧化碳等达到六个以上医气系统。大多数管路的管径在50mm以下,即使是吸引管路,管径也不会超过100mm。所有带有医疗性质的区域都需要使用医气系统,因此三通和弯头遍布管路系统。
3、 管路内部的清洁度要求高,管道材料及配件价格较贵。
医气管道、管件、阀门使用中不允许有任何固态和气态杂质,因此要选用着火温度高、导热性能好、比热大、燃烧热低并且耐腐蚀的无氧铜管和不锈钢管。安装时所有管道、管件、阀门等均需要脱脂处理。
4、 所有气体管道均属于隐蔽工程,施工难度大。
公共区域的管道大多布置在管井和吊顶内,而医疗功能用房(病房、治疗室、手术室或产房)内的支管也多为隐蔽安装。隐蔽工程安装空间狭小,管路敷设密集,且与其他系统交叉安装还会受到限制(如应与蒸汽管、电缆桥架等保持足够间距等)。
二、 医用气体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过程分为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四个主要阶段。
1、 医用气体工程设计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1.1 医气工程设计环节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部分设计单位设计经验不足。
医用气体的供应情况与病人生命直接相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及使用过程均有严格且详细的规范要求。而我国在该方面落后很多。目前在用的仅有行业规范YY/T 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YY/T 0187-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及针对手术部局部的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前两个行业规范由于时间较久、仅针对两种气体,已不能适应今日医院建设的需要。
缺乏完善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要想使医气工程完全满足工程建设和使用的需要,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就必须具有相当的设计与建设经验。因此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医院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医气系统工程设计。
1.2 医气工程设计环节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建设方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系统深化设计,而部分施工单位没有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经验。
由于目前设计单位大都不具有医院建筑设计经验,同时又找不到完整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单位往往将专业性较强的医气系统甩项,请建设单位委托医气系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深化设计。目前国内从事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安装的单位很多,基本上都承诺可以承担设计工作。但是建设单位往往忽略其是否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监察规定”)中第三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和“ 输送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为压力管道。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除真空吸引和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外,其他医用气体(氧气、压缩空气、氮气、笑气、二氧化碳等)管道的设计压力通常在0.4-0.6Mpa之间,属于“压力管道”。按照上述“监察规定”的要求,也为了医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更有保障,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深化设计时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具有“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
2、医用气体工程施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2.1 医气工程施工环节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有些施工单位没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在早期的医气工程建设中,大多为旧建筑改造项目,基本不进行招投标,只由建设单位选定有业绩的单位完成设计施工。近来新建工程多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而招标时对施工方的资质资格认定往往只注意其是否具备建设部颁发的机电安装的资质,而忽略了压力管道的安装许可证书。
同样是“监察规定”中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同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按照“监察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除对其规模、相关业绩、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论证外,还应将 “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
2.2 医气工程施工环节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往往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然后进行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以下简称“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八十八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虽然大部分医用气体管道(如建筑物内的各层水平管及进入各用气医疗功能用房的支管)的公称直径都不够25mm,但是由站房敷设至建筑物的主管以及建筑物内的立管公称直径大多超过25mm,属于“监察条例”的管辖范围。按其要求,建设单位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再行施工。
书面告知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内容包括:工程情况,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现场施工组织情况,特种设备情况,土建施工单位情况,土建工程监理或验收单位情况,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等。
3、医用气体工程验收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医气工程验收阶段的普遍问题是,验收只按照一般工程验收程序,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四方验收,签定验收单。使用前没有经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因此,医气工程验收除了应该按照一般工程进行四方验收外,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得到合格鉴定结论后才能使用。
4、医用气体工程使用维护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医用气体系统用于临床治疗和手术抢救,因此确保其正常运转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对机房管理人员和临床使用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同时对系统维护管理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培训。培训的内容大致有:系统各站房正确的操作程序,医用气体正常工作状态(压力、流量)及报警处理,汇流排气瓶的及时更换,真空泵、压缩机的定期保养与维护,管道、阀门、仪表和气体终端泄露的检修等。完成了上述培训内容,施工单位即完成交付工作,使用单位开始正常使用。在使用维护阶段,使用单位往往忽视了对系统的安全管理。
按照“监察条例”规定,使用单位除对医气系统进行正常的使用维护外,还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系统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系统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系统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以及系统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同时要求对系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系统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和超压排放阀等)、测量调控装置(减压调压装置、二级减压箱等)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流量计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当对系统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系统安全作业知识,在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总结与结论:
1、医气工程设计阶段中应注意:选择有医院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医气系统工程设计,或委托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2、医气工程施工阶段中应注意:选择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3、医用气体工程验收阶段应注意:除了按照一般工程进行四方验收外,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得到合格鉴定结论后才能使用。
4、医用气体工程使用维护阶段应注意:除对系统进行正常的使用维护外,还应当对系统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对系统进行定期自检;对系统的安全部件及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且应当对系统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参考文献:
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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