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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须两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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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2: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于2年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取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追缴经费,直至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根据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将对每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补助500万元,每个临床护理专业补助300万元,每个专科护理专业补助400万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原则上为每个项目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该项目的经费应主要用于关键设备购置、相关人员培训和临床诊疗(护理)技术开发等。购置实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关于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建立科室内实验室,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公用设备。
    卫生部要求,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本辖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要加强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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