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的实施
1.强制检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实行非强制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其量值在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保证它们的量值与国家计量基准器保持一致。
强制规定的医疗工作计量器具范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强制检定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检定周期一经确定,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周期送检或申请现场检定,不得自行变更或拒绝执行。
强制检定计量设备的检定单位一经确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变更,必须到指定的检定单位送检或申请现场检定。如因特殊情况,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求变动检定单位时,应事先向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重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2.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1) 周期检定表可根据检定规程制定。
(2) 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由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下达的周期检定日程表,送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表的规定,及时送检,逾期不送者,计量人员可向主管院长提出适当处罚的建议。
(4) 周期检定时,就做好原始记录,填写好计量器具履历卡。对一些仪器必须建立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记录。
(5) 对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应达到100%。
3.计量器具抽检
对于流动性较大、使用中容易引起失准的计量器具(如水银柱血压计),在计量检定周期内应实行抽检。
(1) 计量室制定抽检计划,由计量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实施。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次抽检不得少于10%。
(2) 使用者接到抽检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将计量器具送到计量室。
(3) 认真填写抽检记录,若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计量人员应及时将抽检合格率及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报院计量管理委员会及技术监督计量部门备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