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冯工 发表于 2009-7-4 13:06:27

医疗设备的采购方式分哪几种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目前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方式分哪几种?怎样区分?
各个地区是否有区别?
谢谢探讨交流

春雨 发表于 2009-7-4 16:35:00

政府采购认可的有五种:公开招标采购(分国际标和国内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除这五种外法定的方式外,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采购方式

春雨 发表于 2009-7-4 16:38:10

法律依据如下: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春雨 发表于 2009-7-4 16:42:41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
  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协议有效期限等。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春雨 发表于 2009-7-4 16:46:09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春雨 发表于 2009-7-4 17:09:08

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省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省或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

  对一些不宜由省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县(市、区,下同)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并实施。

  第五条对纳入全省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应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有条件的也可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原材料等纳入协议供货制的范围。

  第七条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对用户基本需求和产品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单位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对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征求有关市、县和政府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或直接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制造厂商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但投标人应仍为制造厂商。

  第十二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原则上应在本省有关市、县分别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授权代理商或特约经销商作为其在当地的供货渠道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并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县没有供货商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就近指定或授权市级供货商为该县的供货商。

  各级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审查确认后的"供货商资格确认表"(表式附后)是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出厂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应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中标供应商数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应商总数的60%,但同时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招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当地供货商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二十条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单位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免费送货范围一般为市、县级城区范围内,若送货地点超出城区范围的,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事先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供货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中标供应商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应同时取消该中标供应商在全省范围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由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地原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有效期止,应当按省或市统一签订的"供货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在杭省级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可凭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行并实施采购。所需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给采购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春雨 发表于 2009-7-4 17:13:01

关于余杭区2008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和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浙江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浙政采办字4号)要求,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各镇乡、街道、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参照省政府采购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品牌、型号、价格执行。现将我区的供货商等内容及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在下列限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或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
      (一)计算机、打印机数量40台,采购预算40万元;
      (二)传真机、扫描仪数量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三)投影仪数量1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四)复印机、油印机数量5台,采购预算30万元。
  采购单位在采购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等产品时,只能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中标机型。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或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及我区供货商名单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和协议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区采购办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中标品牌的供货商名单详见附件)。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货商名单、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余杭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hang.gov.cn→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协议采购栏目)。有效期内,若涉及中标产品价格调整等情况的,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具体采购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通过“二次竟价”的办法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
  (一)采购单位按网上公布的品牌、型号、配置要求先填写《余杭区政府采购申报、执行表》,报财政预算部门审核资金签署意见后转区采购办.
  (二)区采购办签署意见后转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中标供货商进行“二次竞价”.
  (三)确定成交供货商原则.
  1.报价不同时,以报价最低的供货商成交;
  2.报价相同时,以供货时间最短的供货商成交;
  3.报价和供货期均相同时,可由采购单位推荐的供货商成交。
  (四)货物验收
  供货商按规定将计算机等设备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采购单位应根据计算机等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在《余杭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结算
  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采购资金的结算按余财综226号文件执行。
  各镇乡、街道采购资金的结算由各单位按实际采购价格自行支付供货商,但供货商须把采购单位验收后的《余杭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反馈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查。
  四、价格监控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行情监测,并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报区采购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报区采购办给予处罚。
  五、监督管理
      (一)各中标供货商必须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二)中标供货商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在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区政府采购市场。
      (三)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向中标供货商提出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供货商若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向区财政局或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予通报批评。
  区采购办联系电话:          86244810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89262300
  附件:《余杭区2008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中标品牌及供货商名单》

wangy_01234 发表于 2009-7-4 18:30:21

好详细,我们只是自己采购,

liangzm 发表于 2010-10-7 15:19:32

谢谢春雨楼主,学习了

誉源 发表于 2010-12-29 22:58:42

大家都说了。就这几种规则。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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